本報訊(記者邱偉 通訊員高歡 李智濤)外地中學女教師劉某帶著女兒在北京一家超市購物時,偷拿超市商品被髮現。警方對劉某處以行政拘留。劉某不服治安處罰,將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記者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終審駁回劉某上訴,維持了對劉某的行政處罰。
  去年6月7日,劉某在北京市一家超市購物,只將部分所選商品結賬,同時把雞蛋、檸檬等未結賬商品裝在背包中帶出超市;後還將超市內外租商鋪的2件女裝帶了出去。在劉某出超市時,超市出口的防盜磁卡發出警示,劉某被超市工作人員發現並報警。
  調查中,警方對涉案被盜商品進行證據保全,劉某也簽名確認。在作出被訴處罰決定前,公安分局向劉某告知了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所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6月8日,公安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給予劉某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處罰執行完畢後,劉某不服公安行政處罰決定,訴至一審法院稱,超市工作人員非法搜身,拿走她的錢並誣陷她盜竊,派出所的民警非法限制她人身自由長達30多小時,又偽造材料非法拘留她5天,明顯違反法律規定,請求判令公安分局賠償各種損失6000元。公安分局答辯稱,對劉某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予以維持。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後,劉某不服,上訴至北京二中院。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公安分局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的主要證據能夠證明該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劉某的涉案行為構成盜竊公私財物的違法行為,依法應予處罰。公安分局所作出的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裁量適當,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劉某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J179  (原標題:超市偷蛋被拘 女教師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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